球盟会带您速览今日热点:
在司法实践中,组织卖淫案件的审理常遇到辩护方以"口交、肛交不属于传统性行为"为由,试图否定相关行为的卖淫性质。这种抗辩理由认为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属于卖淫范畴,但这一观点是否成立?
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《纪某奎、汤某改组织卖淫案》给出了明确答案。判决指出,卖淫的本质特征是以财物为媒介,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满足性欲的服务。无论是传统性交还是"口交""肛交"等进入式性行为,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相关服务,均具有传播性病、破坏社会秩序的风险,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。
该案争议焦点在于,组织他人提供有偿"口交"服务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。经查,2017年起,纪某奎等人在山东多地经营KTV,组织十余名女性为顾客提供有偿"口交"服务并从中牟利。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,只要通过招募、管理等方式控制三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,即可构成组织卖淫罪,且该罪名的成立不以传统性交为必要条件。
司法认定需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。本案中,组织多人从事有偿非传统性服务,既违背社会公德又危害公共健康,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卖淫活动相当。因此,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,维持了一审作出的有罪判决。
需要强调的是,刑法对卖淫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"以性获利"的本质特征,而非具体行为方式。任何组织、强迫或容留他人提供进入式有偿性服务的行为,都将面临刑事追责。公众应当了解相关法律界限,避免触犯刑律。
最新资讯与精彩内容,请锁定球盟会·qmh(中国)-官方网站。